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房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郭某将位于某市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张某,总价95万元。张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购房款40万元、48万元,共计90万元。同年7月,郭某交付房屋,张某装修后实际居住至今。因案涉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按约定需满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张某多次催促郭某配合。2023年7月15日,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按房屋成交价30%支付违约金。然而,郭某在2020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后,于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某银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某认为郭某违约,且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张某提出以下诉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注销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判令被告协助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判令被告按房屋成交价10%支付违约金9.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破局策略
银行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理由,认为自己在办理抵押时符合相关规定,抵押权应受到保护。周爱荣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银行审查义务缺失: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银行行为违法:银行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其抵押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
3.最终法律结论: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因此应涤除抵押权,张某有权要求过户并获得相应赔偿。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某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法院判令涤除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支持张某的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同时,法院驳回了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认定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已具备过户条件,张某的请求权合法有效。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产交易领域,许多企业和个人存在错误认知。一些原权利人认为可以随意处分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而银行在办理抵押时也可能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况。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时,必须对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他人占有使用等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否则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这对用人单位和金融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在进行相关业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尽到审慎义务。对于购房者来说,本案启示他们要及时关注房屋的产权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周爱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通过精准把握诉讼策略,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有效应对程序抗辩,实现了物权保护与债权追偿双目标,推动案件高效解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周爱荣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拨开迷雾,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了律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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