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与某工程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2月28日被违规辞退。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公司面临原告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的不利局面,证据缺口在于如何应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刘伟律师代理公司,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时效。庭审中,原告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法院认定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件中,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上班。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欠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公司辩称刘某属于“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困境在于如何证明刘某不属于公司员工。刘伟律师代理刘某,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律师指出招聘单为公司,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刘某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工作、发布通知等。仲裁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部分加班费,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
第三起案件中,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进行抗辩,同时主张2021年部分年假已过仲裁时效。刘伟律师代理杨某,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庭审中,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阐述公司的违法行为。仲裁院裁决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驳回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请求。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仲裁时效,准确把握时效起算点,以时效抗辩应对原告请求;二是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或其他关键事实,打破对方抗辩;三是依据法律法规,论证法定义务不可放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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