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XX公司起诉被告珠海市XX公司和XXXX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1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称,2017年被告XXXX公司将工程发包给XX公司,XX公司又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约施工,但XX公司未按进度付款。原告提交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协议等证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两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XXXX公司答辩称,其与XX公司有合同约定,且因XX公司部分工程量未完成、无法联系,所以未支付剩余款项,且不知晓原告与XX公司的转包情况,不同意原告索赔请求,并提交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被告XX公司未答辩及提交证据。
被告初始面临的困境是XX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且XXXX公司不知晓该转包情况,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证据缺口在于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付款情况及工程进度。
邓德锴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围绕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一期尾款,律师指出应按原告与XX公司的约定,由XX公司在收到XXXX公司工程款后支付;对于剩余进度款,律师依据工程进度表,确认剩余完工进度款金额,并按约定计算XX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金额。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XXXX公司就工程进度表进行了交锋。原告称孔XX是其员工,因XX公司联系不上,所以以原告名义与XXXX公司结算;XXXX公司认可工程进度表的三性,但不知孔XX是原告员工。律师回应称,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确定付款责任,且XXXX公司应在欠付XX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92,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XXXX公司在126,98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围绕合同约定确定付款责任;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和证据确定工程款金额;明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