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单县的马国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于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本文将完整还原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蔡某持股16%,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这些能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初始面临着一些困境。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得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了纠纷。武某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但蔡某不同意,蔡某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
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围绕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展开。他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
庭审中,二审时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指出,法院虽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认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证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可正常运转;强调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途径解决;说明在未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前,不应轻易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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