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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认罪认罚,法院综合量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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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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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德阳李坤律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代理被告李XX。公诉机关以三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为由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发票、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李XX初始面临参与虚开发票的不利事实。李坤律师提出被告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因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判处三被告人缓刑,退缴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其防御策略集中在强调被告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和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认罪认罚,法院综合量刑适用缓刑

四川德阳李坤律师,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李坤律师为被告李XX进行辩护。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认为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李XX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其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谋,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行为。证据缺口在于难以直接证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轻。

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被告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切入。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提出被告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李XX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庭审中,在对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上展开了关键交锋。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共谋犯罪,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拿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出李XX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强调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突出被告认罪认罚的态度和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虽法院未采纳,但仍可从被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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