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小森是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处理的一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该案件原告是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是南京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累计达217万余元,虽被告曾承诺支付利息并由股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供货凭证、对账单、催款记录、被告出具的利息承诺函及股东保证文件,但缺乏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清晰证明欠款事实、利息约定及股东连带保证责任的合法性。
居小森律师介入后,首先系统梳理了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此证明欠款事实、利息约定及股东连带保证责任的合法性。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被告的经营状况,为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居律师采取诉讼与调解并行策略。在调解过程中,对核心诉求进行精细化谈判:本金部分确认被告欠付货款本金,无争议;利息部分将原诉请的月息0.7%,在分期履行期间适当调整为月息0.6%,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则恢复月息0.7%;费用部分明确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并约定在首期付款时一并支付;保证责任方面明确股东骆某、叶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方式上约定分期履行方案,同时设置“任一期逾期则全部债务加速到期”条款。此外,还对调解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双方一次性解决纠纷、无其他争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可能会对利息调整、费用承担等方面提出异议,但居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强调被告的欠款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最终,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纸制品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于2026年6月20日前支付首期款项;自2026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股东骆某、叶某对纸制品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原告债权已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保障。
居小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诉讼与调解并行的策略,在调解中对核心诉求精细化谈判,同时注重调解协议的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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