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佳佳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至今已承办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经济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下面通过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来看樊佳佳律师如何处理证据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起诉被告朱X、卓X,请求撤销朱X与卓X关于某处房屋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卓X折价补偿朱X房屋份额款项及利息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X于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被告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某水产商行有法院判决朱X支付货款的判决书,能证明朱X结欠货款的事实。但缺乏能直接证明卓X支付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原告认为卓X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房屋折价款,仅以朱X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为依据。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卓X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包括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X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同时,找到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朱X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X发送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但事实上卓X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全面收集当事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其次,注重寻找能证明款项性质和双方约定的书面协议;最后,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对方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的其他用途,则支持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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