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
刑事案件的
司法程序中,负责
代理项目的费用承担问题通常因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异。
一般而言,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而自主决定聘请律师担任
辩护人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他们个人支付并负担。
然而,当出现诸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士,或是尚且未能彻底失去认知和调控自身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等特殊情形时,若他们未曾委托辩护人,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就必须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该机构指派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此种情况下,
代理费用将由法律援助机构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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