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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关键证据助力开发商与厂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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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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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丹律师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面对开发商被诉侵权及厂家被指外观设计侵权的困境,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在商标权案中成功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免除开发商24万元赔偿及拆除责任;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精准比对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关键差异,使法院认定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避免厂家82万元经济赔偿。其证据处理思路集中在挖掘关键证据差异和充分论证合法来源。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关键证据助力开发商与厂家胜诉

王丹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业务。她有着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这让她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独具优势。下面以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为例,看看她是如何处理案件证据的。

在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百公司”)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生产、销售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被上诉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相关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初,XX公司掌握的证据包括其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以及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有多个品牌等。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要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不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

王丹律师介入后,为了补强证据,对工程发包合同进行了详细梳理,明确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同时,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和材料品牌调整通知,进一步固定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此外,收集了XX公司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所做的常规审查资料,以此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百公司质证认为XX公司在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就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回应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明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梳理合同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观状态和已尽合理义务的证据;三是针对对方的质证意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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