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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罪指控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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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6 · 15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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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心难点在于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刑事立案,需厘清刑民边界、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市检察院复查维持该决定。
从有罪指控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经验的李鉴春律师,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下面讲述他办理的一起具有转折性的案件。

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后,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张某有罪似乎已成定局。

办案中,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展开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方面,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之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通过主动全面收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关系等非标准动作,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他十六年的执业生涯里,类似这样通过专业辩护实现量刑从轻、缓刑、不起诉、撤销案件效果的案例还有很多,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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