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珍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8年。他在紫阳县法律服务市场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工伤案件占比约60%。
2021年12月2日,邝珍律师接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处理其与被告杨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接案前,李某某向邝珍律师讲述,自己因事故身体高度残疾获得赔偿金,被告杨某某以经营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仅偿还6个月利息6,000元,便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无奈之下,决定起诉。
办案中,邝珍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指导李某某收集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证明原告为维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销。由于被告杨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邝珍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他指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借条中有明确约定,且该费用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按约定承担。
结案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证据,认定借贷事实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邝珍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阐述等动作,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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