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强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约3年,执业于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经济、交通事故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要讲述的直播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便是他执业生涯中的一个典型转折性案件。
接案前,张XX(化名)与B公司签订《独家直播主播合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其独家经纪公司,张XX每月需完成90小时有效直播,B公司支付固定底薪加收益分成,若张XX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024年7月,B公司以张XX直播时长未达标为由,单方通知取消底薪、调整分成比例,张XX因此停止直播。B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张XX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张XX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张XX不服,委托李吉强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中,李吉强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性质方面,他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举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团建活动记录,主张双方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认为本案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对于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他提交B公司2024年7月30日微信通知记录,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在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张XX履约瑕疵(部分月份未达标系因B公司未提供3D模型支持),请求调减违约金。
结案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吉强律师部分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为“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纠正一审“演出合同”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认定B公司取消底薪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综合实际损失、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最终判决维持解除合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判项,变更违约金为3万元,较一审减少70%。
这起案件中,李吉强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对违约金调减的核心突破以及优化诉讼策略,为张XX减轻了经济负担,也为直播行业合作纠纷中违约金调整提供了参考,凸显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裁判原则,平衡了企业与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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