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他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等职。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乙X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甲X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接案后,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多项关键辩护意见。首先,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其次,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此外,乙X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在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对上述辩点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尽管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李建鹏律师并未退缩。
结案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李建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的事实梳理和深入的法律论证,通过提出关键辩护意见这一非标准动作,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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