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资敌罪 > 资敌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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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4:22:12

出国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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