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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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缴费车辆进出小区是非法行为。物业有权利依据法规向业主索要物业费,但不得实施过激的出入管控。对于欠费业主,应在善意提示后给予补缴期限。若逾期,可依法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但严禁以切断基本生活服务为手段催缴。

物业公司无权禁止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因停车用地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负责管理。业主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与制定管理规约等权益,同时可监督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还有权知情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审查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总之,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广泛权益,应坚韧耐心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建筑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妨碍业主驾车进出小区。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应通过买卖、赠与或租赁等方式确定。占用业主共享区域的停车位归业主共同所有。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分四种情况: 1.若计入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承诺无偿提供使用权,应随房附带,归业主所有; 3.若其成本已计入住宅开发总投入,归业主所有; 4.若不属于上述情形,归开发商所有,可单独出售。

房地产管理机构无权禁止车主驶入小区。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应根据相关法规通过买卖、赠与或租赁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空地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情况包括:计入公摊面积的属业主共有,开发商赠送使用权的亦归业主共有,成本计入住宅开发总成本的归业主共有,其他情况可能归开发商所有。

在未购买车位的情况下,物业阻止车辆进入小区是不合规的。车位和车库应优先考虑并满足住户需求。若小区有足够停车位,应允许住户驶入地下车库停放。但车库作为开发商财产,开发商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未购车位的住户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