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该房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需双方签字合同才生效。
因为
共同财产处分需共同决定,仅一方签字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
2.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卖房者有
代理权,即构成
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比如一方长期负责家庭事务处理,买家有理由认为其有卖房权限。
3.若事后另一方追认该签字行为,合同也会生效。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二手房。小朱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擅自与小胡签订了该二手房的
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小胡的
定金。小丽得知后,认为自己未签字,合同应无效,要求
解除合同。小胡则坚持合同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
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时一般需夫妻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小朱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签字卖房,若小丽不追认该合同,
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瑕疵。
2、但如果小胡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本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不构成,小丽有权主张
合同无效,小朱需承担相应责任;若构成,合同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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