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立即咨询
七种常见的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情形以及如何有效规避以下是几种在特定情况下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首先,针对的是主体资格不适当的合同。比如,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参与方并不具备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合同便会自动失效。其次,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也将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当行为人和相对人在表达意愿时,其真实意图并非如此,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因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虚假意愿)、违反法律或行政规定(非强制性无效)、危害公共秩序和风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或包含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效免责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商品房交易合同解除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目的无法达成,须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才可解除;预期违约(未履行期明确表达不履行)和迟延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也可解除;一方严重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无责方因情势变化无法履行,需法院裁决解除,先协商无果再诉讼。解除前须尽协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