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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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赁契约尚未期满之时,业主若有意出售房屋,应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承租方发出通知,以便承租方能够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若承租方未能决定购买或者在被告知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未能明确表达购买意愿,则业主可将房屋出售予第三方。在此情况下,承租方仍有权继续执行原有的租赁协议。

在租赁合同未到期时,若房东欲出售物业,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若承租人不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与新旧房东协商。若新房东不同意解除,承租人不能单方面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房东违约,租赁协议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应遵守。如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申请增补;如高于实际损失,则可申请降低。若协议未规定违约金,赔偿责任依据房东违约导致的租户实际经济损失确定。

在租赁期内,如房东欲出售房产,应妥善安置承租方。如房东违约,承租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索赔。出售时,需尊重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售出后,承租方仍有权居住,直至租期结束。

在租赁期内,房东出售房产不影响租赁契约的执行。即使所有权转移,租赁合同仍有效。房东出售前需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与新业主相同的购买权。若房东未告知承租人导致经济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