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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时间:2025.06.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1.买卖房屋纠纷管辖法院确定,先看房屋性质。
政策性房屋如经适房、廉租房买卖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有约定按约定,可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相关管辖规定。
没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购买小李的房屋。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经查,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小朱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小李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小朱则主张在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及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屋,所以应遵循此管辖规则。
2、小李主张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朱主张在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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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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