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有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担责。
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
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农民工或
近亲属1年内可自行申请。
认定
工伤后,
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2.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支付全部待遇。
若不支付,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单位再偿还。
3.农民工受雇包工头,包工头无用
工资格,由发包方担责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
小朱受雇于包工头小李,但小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背后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小胡。
事故发生后,小朱要求赔偿,小李认为自己无能力承担
赔偿责任,小胡则称小朱并非自己直接雇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农民工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进行工伤赔偿。
本案中小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应由发包方小胡承担赔偿责任。
2、若小胡依法为小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小朱经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小胡按规定分别支付相应费用。
若小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小胡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若小胡不支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小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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