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类事项一般不在劳动争议
诉讼程序范围内:
1.
社会保险金发放
纠纷: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这意味着此类问题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比如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申请
行政复议等,而不是走劳动争议
诉讼程序。
2.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住房政策以及单位内部规定。
这并非是劳动
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处理范围。
3.鉴定结论异议纠纷:
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而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有专门的鉴定和复核程序,无需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
4.家政服务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双方形成的是
雇佣关系,并非
劳动关系,因此不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内。
5.个体工匠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雇佣关系纠纷,也不在
劳动争议范畴。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公司工作,离职后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小丽与所在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也将单位诉至法院。小胡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同样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解决。小静作为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
产生纠纷,向法院以劳动争议
起诉。个体工匠小李与帮工
发生纠纷,帮工也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案情分析:1、小许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属行政管理范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2、小丽与单位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涉及住房政策及单位内部规定,非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不属劳动争议诉讼。
3、小胡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有专门的鉴定和复核程序,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解决。
4、小静与雇主是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纠纷不属劳动争议诉讼范畴。
5、小李与帮工的纠纷多属民事雇佣关系纠纷,不在劳动争议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