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医疗恢复期也就是
停工留薪期,时间根据伤者伤情确定,通常不超12个月。
若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适当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也不超12个月。
2.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原待遇停发,开始按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3.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由单位负责。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经初步判断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但小朱认为自己伤情严重,10个月时间不够恢复,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则认为10个月已足够,不同意延长。后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朱确实伤情严重,同意延长8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停发小朱原待遇,按规定发放伤残待遇。小朱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单位却不想再承担
医疗费用,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停工留薪期时长通常依据工伤职工伤情确定,一般不超12个月。本案中小朱经鉴定可延长8个月符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且延长不得超12个月”的规定,单位应认可该延长时间。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单位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拒绝承担费用的做法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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