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保险:
职工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就业,各单位都要为其单独缴纳。
若职工发生
工伤,由事故发生时所在单位负责。
2.其他险种:
基本
养老保险、
医保、失业险和
生育险,一般
劳动者只能和一家单位建立单一
社保关系。
社保系统不支持同时在两家单位重复参保,劳动者要选主职单位缴纳,兼职单位无法重复缴。
兼职时发生工伤,可要求兼职单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形成双重
劳动关系。一天,小朱在兼职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小朱所在的两个单位对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兼职单位认为小朱的社保由主要工作单位缴纳,自己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主要工作单位则认为小朱是在兼职单位受伤,应由兼职单位负责。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单位应为其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由发生事故时的单位依法承担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小朱在兼职单位发生工伤,兼职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对于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
生育保险,一般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单一社保关系,现行社保系统通常不支持同一时间在两家单位重复参保,小朱需明确主要工作单位缴纳这些险种,这与兼职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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