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中国,
工伤认定工作一般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常见的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
工伤保险科等相关机构。
当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其所在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若遇到特殊情况,在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
工伤职工本人、其
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尽责时提供了直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确保工伤认定申请能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小朱认为公司存在过错,而公司称有特殊情况。小朱决定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双方就申请主体和时间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此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存在过错。
2、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以小朱自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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