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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20年了,还能要回去吗

时间:2025.04.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后能否要回,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
若房屋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通常是不能要回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即产生效力。
像常见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不存在时,房屋交易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要回。
特殊情况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房屋则有可能要回。
比如当初买卖房屋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当地的限购政策,这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这样就可以主张要回房屋。
此外,若一方使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所以,要准确判断能否要回房屋,必须全面审查当时房屋买卖的具体细节。

案情回顾:

小何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李,双方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一段时间后,小何想把房子要回来。小李认为产权过户,房子就是自己的。小何则称当时卖房时小李存在欺诈行为,让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了合同,所以想主张要回房屋。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若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定情形,一般完成过户后不能要回房屋。
2、本案中,若小何能证明小李存在欺诈行为,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小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进而有可能要回房屋。需全面审视房屋买卖的具体细节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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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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