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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找谁举证

时间:2025.04.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14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纠纷里,“谁主张,谁举证”是重要原则,以下是具体情况:
1.合同相关主张:
若一方主张合同成立、生效,就需拿出证据证明合同订立及生效的事实。
比如要证明双方达成了合意,合同上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等。
2.违约主张:
要是主张对方违约,就得举证对方的违约行为
像卖方未按时交房,或者未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情况。
3.质量问题主张:
买方若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举证房屋质量瑕疵的具体情况,以及该问题与卖方的关联性。
4.付款问题主张:
卖方主张买方未按时付款时,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损害纠纷时,由卖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纠纷中,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为买方,小李为卖方。合同约定小李应按时交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小朱按时付款。交房后,小朱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小李承担责任。小李则称小朱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双方各执一词,遂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若主张房屋质量问题,需举证房屋质量瑕疵情况及与小李的关联性;小李若主张小朱未按时付款违约,也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2、若小朱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损害,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小李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在纠纷中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若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可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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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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