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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93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确定履行地。
2.若未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履行地。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在具体案件里,要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准确认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等相关事宜。
比如要仔细查看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点的具体表述,以及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的行为和交付情况等,以此来精准判断履行地,保障合同纠纷处理的准确性。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交易过程中,小何需向小李支付购房款,小李要交付房屋。二人就合同履行地产生争议,小何认为应以自己接收房屋所在地为履行地,小李则主张以自己交付房屋所在地为履行地。

案情分析: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若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本案中小李交付房屋属交付不动产,履行地应为该房屋所在地。
2、在具体案件里,需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此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实际交易是交付不动产,所以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履行地,从而确定管辖法院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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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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