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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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签署后的反悔权探讨如若被告未能遵循房产合同所载之命令或服务,或履行合同期间所承诺之事未达标准,应承担关于重新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连续履约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法律明文规定,倘若被告以实际行动或者明确表达的方式来证实他们不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起违约责任。

购房意向书签订后,一方未能如约履行或未达到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欲退出交易且无法定解除情形,购房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具体规定的,按条款执行;无规定时,法院将依据法律判决购房者履行相应责任。

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