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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的承担主体是谁

时间:2025.04.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97人
律师解析:
1.根据《民法典》,通常在标的物交付前,风险归出卖人;
交付后,归买受人。
2.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若已完成交付,像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此时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不过,若有特殊约定,如合同明确规定办理完过户登记后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那就依此执行。
4.要是因一方违约致使交付延迟,此期间房屋毁损,违约方承担风险责任。
比如出卖人未按约交付房屋,期间房屋受损,出卖人担责。
5.另外,若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毁损,风险分担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确定。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风险转移时间。小许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小李入住。不久后,房屋因不可抗力部分毁损。小许认为交付后风险已转移给小李,应由小李承担损失;小李则觉得不可抗力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通常标的物交付前风险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本案中房屋已完成交付,小李实际占有使用,一般风险应由小李承担。
2、但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此为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在此情况下,风险分担需结合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确定,并非完全由小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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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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