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浙江省,
工伤待遇里包含生活津贴,具体情况如下:
一、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
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是为保障职工在治疗期间生活不受影响。
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比如一些普通的工伤情况,在这个期限内职工能得到稳定的收入保障。
二、特殊情况的延长规定
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像一些重伤导致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的,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护理责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要安排专人或通过合理方式提供护理服务。
四、权益维护
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可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
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浙江某工厂工作时受伤,停工留薪。单位起初按原工资待遇支付,但3个月后以效益不好为由降低其待遇。小朱伤情严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拒绝。且小朱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单位也未安排。小朱欲维权,争议点在于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伤待遇。
案情分析:1、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按规定小朱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改变,单位降低待遇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2、小朱伤情严重,符合特殊情况延长规定,单位拒绝延长不合理,应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
3、单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小朱未提供护理,未履行相应责任。
4、小朱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
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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