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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私人干活受伤谁承担包工头赔偿

时间:2025.01.16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166人
律师解析:
1.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
在一般情形下,若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就由其来承担。
这是因为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雇佣关系中,包工头有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比如,要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等,以避免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2.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发包单位有选任过错时:
当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发包单位在选任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这种情况下,发包单位与包工头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劳动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时:
劳动者自身也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若因自身的重大过失而导致受伤,比如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那么可以适当减轻赔偿方的责任。
总之,具体的赔偿责任承担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包工头承接工程,雇小李干活。施工时小李受伤。争议点在于小朱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有无选任过错以及小李自身有无重大过失。若小朱有资格,赔偿责任通常由其担;若没资格且发包单位有过错,二者担连带责任;若小李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方责任。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其与小李存在雇佣关系,小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有义务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若未做到导致小李受伤,需担责。
2、若小朱不具备资格且发包单位选任有过错,比如发包给无资质的小朱,发包单位与小朱需连带担责,保障小李权益。
3、若小李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可适当减轻赔偿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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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宇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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