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就一般案件而言,倘若
劳动者遭遇
工伤事故,而雇主并未及时进行申报处理,那么受伤员工本人或其
直系亲属与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之日起或
职业病被确诊、鉴定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书。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若用人单位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
工伤保险费用,此时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则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则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垫付这部分费用。
而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过后,有权向未履行相应义务的用人单位收回所垫付款项以及
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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