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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一起诉吗

时间:2024.11.0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973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伤事故以及人体受损赔偿这两种不同的起诉形式,一般是不允许将其放在一起进行索赔的。
首先,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我们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来执行;
其次,关于人体受损的赔偿问题,往往是建立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
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受伤的员工应当优先启动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的程序。
然而,若工伤赔偿无法完全填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并且存在诸如第三方侵权等特殊情形时,可能会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两者是不能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同时提出索赔要求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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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宇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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