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因职业伤害导致职效减弱,
劳动者无法再从事原职务,需要被降薪或变更职位通常是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首先应该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双方达成共识并且同意进行调职,此行为方能得到认可。
然而,员工薪资是受法律保障的,任何形式的降薪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同时,调职也不能带有惩罚性质或者有损于员工尊严,更不能降低他们的薪酬福利待遇。
鉴于
工伤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影响,他们理应得到合理的关照和保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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