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从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或经权威部门诊断、评定确认为
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计算,总计为期1年。
然而,若出现某些特殊状况导致超出上述期限,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或许可申请延长:
因为无法预见或者难以克服的外部力量所引发的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因素;
由于个人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导致无法按时提出申请的情况;
或者,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比如有意隐藏
工伤事实的行为等,也有可能影响申请时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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