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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宿舍摔伤算不算工伤的赔偿范围

时间:2024.11.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关于员工在企业宿舍自我受伤,其性质是否属于工伤问题,我们需要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说来,若此工伤事项由工作因素导致,那么自然可以被视为工伤。
至于是何种情形应当被评定为工伤,以下列举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员工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由于进行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的情况;
其次,在工作前后的时间段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
再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情况;
此外,患有职业病的情况;
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
最后,在上下班途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伤害。
然而,如果员工在宿舍的摔倒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引起,那么便不能被视为工伤。
同样地,以下几种情况也可被视为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由于突发疾病而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仍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
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
第三,员工原本在军队服役,由于战争或公务原因受伤致残,已经获得变革伤残军人证书,但在进入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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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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