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员工在企业宿舍自我受伤,其性质是否属于
工伤问题,我们需要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说来,若此工伤事项由工作因素导致,那么自然可以被视为工伤。
至于是何种情形应当被评定为工伤,以下列举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员工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由于进行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的情况;
其次,在工作前后的时间段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
再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
暴力或其他
意外伤害的情况;
此外,患有
职业病的情况;
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
最后,在
上下班途中,由于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伤害。
然而,如果员工在宿舍的摔倒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引起,那么便不能被视为工伤。
同样地,以下几种情况也可被视为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由于突发疾病而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仍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
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
第三,员工原本在军队服役,由于战争或公务原因受伤致残,已经获得变革
伤残军人证书,但在进入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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