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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到期,租户不搬迁,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57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协议已经结束之后,若承租者未能立即开始搬迁,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此类问题。
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您可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以寻求法律援助。
需要强调的是,在该种情形下,需根据租赁期限的长短确定租赁物返还的具体日期,如果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物归还给业主,则应向出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将会同使用文字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具有实体形态的信息传输载体,这些都可以清晰而直观地体现出律师为了支持或反对某个观点所引用的信息和事实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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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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