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中第十九条规定,在办理
工伤认定过程中,当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负责提供
证据以证实其与受害者之间的
雇佣关系;
而对于其他相关事宜的处理,则由
社保行政部门依其实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员工、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以及各类相关管理部门均需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
针对
职业病的确认及诊断争议问题,则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实施。
若已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将不会再次开展调查工作。
如果某位员工或是
直系亲属声称受到了
工伤损害,而用人单位对此并不认同,则该用人单位需承担提供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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