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鉴定结果属于一至四级的
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将按照其应得收入的21至27个月比例进行发放;
而对于五级至十级的工伤员工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额度则为相应等级基础上的6到16个月不等,这个额度以上一年度所在统筹区域内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准。
至于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同样以该区域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参照,具体发放数额根据
伤残级别不同分别对应的发放时间为:
从第五级到第十级分别为56个月、46个月、36个月、26个月、16个月以及6个月。
值得提醒的是,在参与了一次性质性的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关于
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也会同时终止,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提供任何相关的
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按照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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