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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收据和购房合同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73人
律师解析:
购房者签定了房屋认购书之后,若认购书内有明确指出购房定金的事项,那么该份认购书所牵涉到的购房定金问题便会在四个特定情境下出现:
首先,假如买方并未按照认购书上所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以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这种情形就属于买方的违约行为,故需要按照合约中的条款约定将购房定金予以没收;反之,如果卖方在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经被其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由此使得双方无法达成正式的购房合同,这也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卖方应当按照合约中的规定向买方支付双倍的购房定金作为赔偿
其次,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成功地签署了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在买方按照合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原先所支付的购房定金可充当购房合同的部分楼款数额,或者由卖方收回。
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购房合同的过程中,一旦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约的具体规定,违约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如果买卖各方均无以上第一项中所述的违约行为发生,只是因为在签订预售(销售)契约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最终未能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将购房定金全部退还给买方。
最后,如果在正式签署购房合同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各项条件,例如房价、房屋号码、建筑面积等进行了修改,进而导致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署,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是违约行为。如果是买方违约,那么其所支付的购房定金将不会得到退还;若是卖方违约,则需按照合约中的规定向买方支付双倍的购房定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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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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