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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房东违约怎样陪偿房租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店铺租赁过程中的房东违约赔偿问题,其具体赔偿标准应依照合同中所列明的条款进行执行,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上限不应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金额之30%。当商铺租赁合同尚未结束,却遭遇了房东违约的状况时,作为租户,您有权利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应对:
首先,您有权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享有租赁权;
其次,您亦可要求房东按照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者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远超房东所支付的违约金,那么您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房东对您的损失进行赔偿。倘若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您同样拥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当事人可以事先或事后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幅度,然而,这种约定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明显偏袒任何一方。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超出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确保法律公正性的实现。在您选择退租的情况下,尽管无需再支付未来一年的房租,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租赁期间内,如您未经许可擅自退租,您应当按照合同总租金的适当比例,向房东支付违约金。由于此前并未约定违约金事宜,因此您现有的权利便是与房东协商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若该数额过高,您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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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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