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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商铺没到期前不租违约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在租赁关系尚未届满之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无疑构成了单方面的违约行为,理应对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租赁合同对于押金的性质及使用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该押金应当被视为租赁预付款的一种形式,无论何时都应予以退还。在此情形之下,尽管租赁合同并未指出押金不可退还,但是同样也没有提及押金的退还事宜,因此,您需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的沟通,阐述您提前终止租赁的具体原因,以求得其理解和宽容,进而通过双方共同协商来解决关于您退租撤场的具体日期、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的结算以及押金如何退还(包括全额退还或是部分退还)等一系列退租相关的问题。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解除并且承租人已经搬离、清点完毕并支付完所有应付费用之后的当日,将租房押金全额且无利息地退还给承租人。在租房过程中,如有财产损失发生,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待扣除相关损失金额后,剩余的押金仍需归还给承租人。
值得注意的是,押金的性质实际上是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间保持完好状态的一种保证,倘若在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的过失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害,出租人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然而,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在租期未满之前退房或者转租,出租人可以直接从承租人的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那么这样的合同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出租人有权拒绝退还押金。反之,如果租赁合同并未对此类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押金就应当全部退还给承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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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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