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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了还能起诉开发商恶意欺诈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事实上,收房与否并不必然决定着购房者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追溯权利。这两种事实之间并未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严格的前后次序关联性。更进一步地讲,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下,尚未出现任何明确的法条条款去阐明收房以后就无法继续主张开发商因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且找不出适宜的法律抗辩理由之时,无疑地,购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去选择是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也有权决定在什么时候采取相应的维权手段;纵使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不再追责的意愿,也只能视作是放弃对开发商的法定债权请求权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追诉,必须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因此,购房者必须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算的两年之内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的交付仅仅是整个房产交易流程中的一环,而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有效的履约则必须包含出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房屋,同时使得买方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由此可见,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履行行为,我们应对此加以清晰地区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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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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