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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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该操作可行。定金主要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且并未正式签署销售房契合同时。若购买方已与房产商签订预购协定书,并交纳购房定金,此类预订性质的合同主要作为担保签订正式合同之用,属于购买房产过程中的初级阶段。而合同更名实质上是解除原有合同,随后再重新签署新的合同,因此,办理更名手续相对较为简便。

确实如此,定金交付至房产公司之后,由于尚未正式签署出售房屋的合同,因此,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已经签署了预购协议并且支付了购房定金,那么此种预定性质的合约仅仅是对于后续正式合同签署的担保措施,作为购买房屋过程中的初始步骤。同时,由于合同更名实际上只是解除之前的合同,然后再在此基础上签订新的合同,因此,这样的更名程序相对较为简便。

确实,定金的支付对象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未正式签署销售房屋的合同。倘若购房者已经与房产开发商达成预购协定,并且缴纳了相应的购房定金,那么这类性质的预订合约实际上仅仅是为了保障最终签署正式合同这一关键环节。鉴于此,这种预订性质的合同仅代表购房过程中的初期阶段,而合同更名则可看作是解除原先的合同后,重新订立新的合同,因此其更名手续相较而言较为简便易行。

购买房屋支付定金后,若解除认购协议并更换买方姓名,需重新签订预购协议及购房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内容需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变更均属实质性变动。

完全可行,订金实际上只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而已,况且尚未签署正式销售住宅合同。若定购人已同地产开发商签署了预购协议,同时已经支付了购房订金,那么这份预订性质的合同仅是为了保障未来能顺利签署正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