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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纠纷法院受理吗

时间:2024.10.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接受。当劳动者工伤职业病而产生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给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之争议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严格评审与裁定后,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此时,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换言之,无论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如何,受害员工皆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法权益并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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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巍律师

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唐巍,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2年执业,主要擅长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公司事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近二十年的执业经历,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及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尤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唐巍律师为人正直,执业过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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