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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怎么要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在针对卖方未能按时履行交付房产义务的情形中,此类行为须承担起支付违约金或是补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卖方与买方均可通过合同条款违约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进行详细而明确的约定,或者为因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提供详细且精确的计算方式。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的确认方法做出任何明确规定,那么就需要参考在房产验收和交付期间内由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或者是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同类别的房屋租赁价值标准来进行确定。
然而,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水平过高,在出现争议并诉诸法律程序后,开发商有权根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提出降低要求,此时所设定的违约金应当以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比例为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确立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水平过低,买方则有权利申请提高该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将以实际损失作为基础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当合同中已经既约定违约金又规定了赔偿损失内容时,这两种责任形式不能同时适用,应该选择其中较高的一项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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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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