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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购房如何退定金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关于解除购房意向并要求退还定金的事宜,以下几点值得关注:(1)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从开发商处收回所缴纳的定金;(2)当因无法预知且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达成购房协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开发商返还定金。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请求法院裁决是否应返还定金。所谓“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等;2、严重的社会非正常事件,此类事件通常为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所致;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产生的影响,其性质与不可抗力相似,因此,应对此类情况参照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在缴纳购房定金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引起重视:1、在交付定金时,务必与开发商签署定金协议或购房协议书,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层面。若未签署相关协议,则定金将失去法律约束力;2、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约定退回定金的条件及方式。在购买新房时,能否成功退回所缴纳的定金,无疑是广大购房者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为了确保后续购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建议在签署协议时,将有关退回定金的相关条款详细写入协议书之中。届时,按照协议书中所载明的规定来解决相关问题,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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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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