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
法规条例,员工若不幸身故于工作中,其
家属皆有资格依照以下规定向
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领取相应金额的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此部分款项等同于六个月的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在
因工死亡患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而却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于他人。该
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如下:配偶每人每月获得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享有30%,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而言,他们每月的抚恤金则会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需要铭记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水平。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资格准则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部分费用将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作为基准额度予以发放。对于
伤残职工,如果他们是因为
工伤事故在
停工留薪期间内逝世的,那么他们的
近亲自应享有本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相应待遇。倘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仍然离世,那么他们的近自也同样可以享受到本条款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所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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