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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修补漏水的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家居中发生的水管漏水问题,现作如下定责阐述:
首先,对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负责首次且有限保修期限内的房屋,若非人为因素所致的漏水现象,则该房产开发公司应当负起全面赔偿之责;其次,物业应尽到应有的维护义务与监管职责,若因物业疏于管理或未能及时处理隐患,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则物业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若涉及的住宅已经超过其保修期,且各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其存在过错(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过错行为),例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而引发的漏水事件,此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形由当事人共同分担维护成本,具体比例可大致确定为每人负担一半;最后,如系由于住房业主或承租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漏水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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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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