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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质量问题去哪里维权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36人
律师解析:
购房者购置的新房带来了质量问题时,他们完全有权利与地产开发商进行磋商,并向对方明确提出迫切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期限限制的整改措施;然而,尽管经过多次整改尝试之后,发现仍然无法满足原有的约定标准,此时,对于购房者来说,他们同样有权选择解除当时所签订的房屋销售合约,并且要求地产开发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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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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